下一站电子合同简评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
本文作者:王勇卢羽睿戴若云
一、出台背景
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配套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旨在推动和规范电子合同的使用和发展。
我们理解,《管理办法》所推广的电子合同确有纸质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定优势:
第一,电子合同具有更低的操作风险。纸质合同签订模式存在基金合同内容易被篡改、合同版本寄送错误、合同丢失等操作风险,电子合同可以通过技术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
第二,电子合同能够降低成本。一份纸质合同需要经过多轮修订,存在打印、邮寄、储存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成本,电子合同可以节约纸张,降低运作成本;
第三,电子合同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纸质合同签署的回收周期,提高签署环节的效率;
第四,电子合同能够通过技术一定程度减少纠纷。通过依靠区块链技术以及连接存证机构等,电子合同可以协助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有利于解决私募基金行业中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管理办法》分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服务机构展业要求、业务规范、自律管理和附则,共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电子合同涵义、基金当事人及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和各方权利义务,规定了电子合同业务基本业务范围、数据管理要求、协会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自律管理以及《管理办法》发布后的过渡期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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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提供基金当事人身份验证、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询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服务机构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一方面服务机构和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1]另一方面,基金当事人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备、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并且需要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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