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证普法N0百万资产乾坤大挪移
///案情回顾
年11月,农行某支行工作人员杨某向客户宋某推销银行“理财型”存款业务,宣称该业务存款期限一年,不仅保本而且利息收益很高。宋某共认购了万元该理财型存款。
8年年底期限届满时,杨某表示宋某实际购买了私募基金,但该私募管理人出现了风险,无法返还款项。宋某认为,杨某以虚假宣传方式将其存款款项转付到了G证券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名下,且G证券公司在收到款项后未尽到核实及返还的义务,均存在重大过错,共同侵害宋某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
私募基金合同是否宋某本人签署?
案件事实认定
宋某提供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私募基金合同中签字和捺印均非宋某本人所为。法院认定,结合相关证据,该基金合同关于“宋某”的签名或捺印均不是宋某本人所为,故上述基金合同并非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杨某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案件事实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理财产品并非农行支行代销或指示授权产品,且销售理财后亦未出具有农行某支行盖章的权利凭证,其行为不属于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属于杨某处理私人事务的违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杨某自行承担。
解读
本案杨某私自销售非银行代销的产品,属于比较典型的“飞单”行为,近年来屡禁不止,频频发生。而违规行为人所属单位也会因管理问题被牵连,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小编结合相关案例与实践,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防范措施供参考: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行为管理与宣导。对客户服务过程中,加强对“飞单”产品特点与“飞单”行为危害的宣传,提升客户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加强对金融产品营销宣传材料的统一管理,确保宣传材料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对非公司代销产品的宣传。私募管理人到营业部现场开展路演宣传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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