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家庭信托基金的托管人丧失精神行为能
DEC
06
当一个家庭信托基金的托管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时会带来什么问题?
RWM中舜财富
TRUST
很多新西兰人都成立了家庭信托基金。此外,和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新西兰也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而且大家可以看见一个普遍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老人出现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现象。
当一个家庭信托基金的托管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时候,这会导致这个信托基金管理上变的更复杂化,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这个信托基金的管理会变得不太可能。
很多信托基金契约里都会提到一个事情:托管人做的决定必须是基于无异议的条件之下的。然而,如果其中一个托管人丧失了精神行为能力,这个条件就变的不太可能,该托管人不可能参与托管人的决策。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这个信托基金就会变的不稳定–直到和该名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解约的时候,这种情况才会好转。
有一些信托基金契约会给委托人绝对的权利去任命和解除托管人。然而,如果这个信托基金契约并没有做出关于这个权利的明确规定,那么就可以遵守年颁布的信托法例TrusteeAct下的第43条法规。这条法规规定:连任的托管人有权利去任命一个新的托管人,来取代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
如果一个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被解约或者被替换这种事情变得不妥当、困难或者不切实际的话,高级法院可以在TrusteeAct信托法例第51条的规定下,通过行使它的权利去缓解这种情况。
只有在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被一个新的托管人替换的时候,才能依据该TrusteeAct信托法例的第43条和第51条规定。虽然如此,也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请–不替换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的申请。
解约或者替换一个托管人的步骤可能看上去似乎是非常简单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当一个托管人的名字需要从信托财产的列注册表里移除的时候。当信托财产需要转移给连任的托管人或者新的托管人的时候,一个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是无法在任何文件上签字的。
“我们当中很多人可能会想到,一个可以处理遗嘱的律师可以被授权代表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的利益,去签署信托基金方面的文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可以处理遗嘱的律师只能在处理托管人的个人财产的时候,才能行使这个权利,他们是不能处理信托财产的。这也是平常负责监管我们土地转让系统的新西兰土地信息管理局的观点,因此,该律师是不能够被授权代表丧失精神行为能力的托管人去签署土地转让文件的。
”-R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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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ZHOU
RWM中舜财富董事长、持牌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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