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类大换血社会组织法
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类大换血-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被确认
7月5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向社会开征求意见。《草案》和使用了30年之久的《民法通则》相比对法人分类进行了大换血。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为两大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被列入非营利法人,同时增加了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
慈善组织不是新的法人类型,是组织属性,其组织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慈善法》和《草案》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主体资格也将被确认,归属非营利法人。
《草案》若被通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资格将被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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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节选
第三节非营利性法人
第八十一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三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产生。
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制定章程,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主要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六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八十七条捐助法人应当制定章程,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理事长等主要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八十八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九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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