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鑫研究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汇总总结

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汇总总结

文/任晨霞

数据来源:私募汇

一、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到目前已取得托管资格的机构

1、商业银行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1

中国招商银行

23

北京银行

16

2

中国工商银行

2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5

3

中信银行

25

华夏银行

12

4

兴业银行

2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11

5

平安银行

27

徽商银行

3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8

汇丰银行

2

7

中国光大银行

29

深圳发展银行

2

8

中国建设银行

30

长沙银行

2

9

中国民生银行

31

宁夏银行

2

10

上海银行

32

国家开发银行

2

11

中过银行

33

珠海华润银行

2

12

中国农业银行

3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

13

交通银行

35

天津滨海农村商银行

1

14

宁波银行

82

36

郑州银行

1

15

杭州银行

66

37

浙江江山农合作银行

1

16

广东发展银行

60

38

佛山市禅城区农村合作信用社

1

17

恒丰银行

37

3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1

18

包商银行

34

40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1

19

南京银行

23

41

大连银行

1

20

江苏银行

22

4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

21

浙商银行

19

43

青岛银行

1

22

渤海银行

17

44

晋商银行

2

2、证券公司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1

招商证券

14

齐鲁证券

11

2

国信证券

15

国金证券

11

3

国泰君安

16

长江证券

9

4

中信证券

17

东方证券

6

5

广发证券

18

中泰证券

4

6

中信建投

19

方正证券

3

7

海通证券

20

中银国际证券

2

8

兴业证券

21

渤海证券

2

9

华泰证券

22

西南证券

2

10

中国银河证券

23

申银万国

1

11

中国国家金融

30

24

平安证券

1

12

恒泰证券

22

25

华融证券

1

13

长城证券

21

26

浙商证券

1

3、其他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1

中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

三、私募基金规模

基金类型

数量(只)

占比

证券投资基金

43.29%

股权投资基金

26.14%

创业投资基金

5.35%

其他投资基金

7.66%

基金专户

5.39%

基金子公司

1.67%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0.71%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0.93%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18

0.06%

信托计划

8.41%

银行理财产品

8

0.03%

QIFF

1

0%

其他

0.35%

合计

%

四、结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中商业银行共44家,占托管机构总数量的61.97%;证券公司共26家,占总数量的;其他金融机构共1家,占总数量的1.41%。

截止到年03月09日,在协会备案的产品共计只,托管型私募基金产品共计只,占私募基金总数量的39.48%。披露托管人的产品共计只,在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上,商业银行共托管只产品,占托管总数量的39.88%;证券公司共托管只产品,占托管总数量的60.11%;其他金融机构共托管1只产品,占托管总数量的0.01%。

其中,托管数量最多的五家机构分别是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银行、中信证券,五家托管数量占总数量的54.82%,由此可见托管业务被券商大巨头占据半边天,基金托管机构中36.62%证券公司托管着60.11%的托管产品,当然这也反映出了证券公司自身在私募行业的业务优势。

一方面,私募基金规模不一,规则设计灵活,投资范围涉及创新产品等,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利益动力,难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而证券公司对创新交易品种的业务特性、结算特性等有着更深刻更迅速的认识,能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创新提供有力支持。面对规模不一、规则设计灵活的私募基金,证券公司通过延伸丰富资产托管内容,如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等,使客户通过券商一个渠道可获得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集外包、托管、开立证券账户等于一身,利用自身的信息、专业程度优势,为私募机构提供全方位、快捷的系统服务。所以更多的私募机构更愿意与券商合作,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上就占据了劣势地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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