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鑫研究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汇总总结
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汇总总结
文/任晨霞
数据来源:私募汇
一、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到目前已取得托管资格的机构
1、商业银行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1
中国招商银行
23
北京银行
16
2
中国工商银行
2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5
3
中信银行
25
华夏银行
12
4
兴业银行
2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11
5
平安银行
27
徽商银行
3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8
汇丰银行
2
7
中国光大银行
29
深圳发展银行
2
8
中国建设银行
30
长沙银行
2
9
中国民生银行
31
宁夏银行
2
10
上海银行
32
国家开发银行
2
11
中过银行
33
珠海华润银行
2
12
中国农业银行
3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
13
交通银行
35
天津滨海农村商银行
1
14
宁波银行
82
36
郑州银行
1
15
杭州银行
66
37
浙江江山农合作银行
1
16
广东发展银行
60
38
佛山市禅城区农村合作信用社
1
17
恒丰银行
37
3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1
18
包商银行
34
40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1
19
南京银行
23
41
大连银行
1
20
江苏银行
22
4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1
21
浙商银行
19
43
青岛银行
1
22
渤海银行
17
44
晋商银行
2
2、证券公司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1
招商证券
14
齐鲁证券
11
2
国信证券
15
国金证券
11
3
国泰君安
16
长江证券
9
4
中信证券
17
东方证券
6
5
广发证券
18
中泰证券
4
6
中信建投
19
方正证券
3
7
海通证券
20
中银国际证券
2
8
兴业证券
21
渤海证券
2
9
华泰证券
22
西南证券
2
10
中国银河证券
23
申银万国
1
11
中国国家金融
30
24
平安证券
1
12
恒泰证券
22
25
华融证券
1
13
长城证券
21
26
浙商证券
1
3、其他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托管数量
1
中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
三、私募基金规模
基金类型
数量(只)
占比
证券投资基金
43.29%
股权投资基金
26.14%
创业投资基金
5.35%
其他投资基金
7.66%
基金专户
5.39%
基金子公司
1.67%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0.71%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0.93%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18
0.06%
信托计划
8.41%
银行理财产品
8
0.03%
QIFF
1
0%
其他
0.35%
合计
%
四、结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中商业银行共44家,占托管机构总数量的61.97%;证券公司共26家,占总数量的;其他金融机构共1家,占总数量的1.41%。
截止到年03月09日,在协会备案的产品共计只,托管型私募基金产品共计只,占私募基金总数量的39.48%。披露托管人的产品共计只,在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上,商业银行共托管只产品,占托管总数量的39.88%;证券公司共托管只产品,占托管总数量的60.11%;其他金融机构共托管1只产品,占托管总数量的0.01%。
其中,托管数量最多的五家机构分别是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银行、中信证券,五家托管数量占总数量的54.82%,由此可见托管业务被券商大巨头占据半边天,基金托管机构中36.62%证券公司托管着60.11%的托管产品,当然这也反映出了证券公司自身在私募行业的业务优势。
一方面,私募基金规模不一,规则设计灵活,投资范围涉及创新产品等,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利益动力,难以满足其个性化需求。而证券公司对创新交易品种的业务特性、结算特性等有着更深刻更迅速的认识,能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创新提供有力支持。面对规模不一、规则设计灵活的私募基金,证券公司通过延伸丰富资产托管内容,如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等,使客户通过券商一个渠道可获得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集外包、托管、开立证券账户等于一身,利用自身的信息、专业程度优势,为私募机构提供全方位、快捷的系统服务。所以更多的私募机构更愿意与券商合作,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上就占据了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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