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第4辑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与

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与相关争议的法律适用

汤欣范晓语

目录

一、案例概要

二、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否适用于本案

(二)《信息披露办法》是否适用于本案

三、托管人职责

(一)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二)托管人职责

四、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五、投服中心与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二)投服中心在纠纷调解上的亮眼表现

摘要:就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一案,投服中心组织的调解对本案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集中体现了三个法律争点:其一,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规的规定及其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否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争议;《信息披露办法》的关键条文是对《监管暂行办法》相关条文的承继和发展,可否参照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保管”和“监督”两个方面,本案事实是否表明托管人在职责履行存在明显瑕疵?其三,如能认定托管人在履约上存在诸多瑕疵,客观上导致了本案投资者的重大经济损失,则本案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否对于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本案调解为例,投服中心的工作为解决投资者面对的行权难、纠纷调解难以及诉讼难问题提供了有益帮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投资者保护投服中心

一、案例概要

年,某资管公司以管理人身份与某证券公司签署了协议,由某证券公司为资管公司拟发行、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托管及外包服务。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该基金投资标的为以增资方式投资于某项目公司股权,后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陆续签署三方投资协议并向募集账户汇入资金。该产品存续期为2年,管理人可延期半年,预期收益率为10%-12%,共涉及个人投资者67名,投资者少则投资上百万,多则投资上千万元,总共涉及投资者本金余万元。

该基金产品陆续到期后,除8名到期时间较早的投资者足额兑付本金余万元外,其余投资者到期均未兑付,且资管公司办公场所人去楼空,于是投资者开始到监管部门等投诉托管人某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证券公司表示自已也受到了某资管公司的欺骗,愿意协助投资者追回财产,但是不同意承担投资者所提出的赔偿责任。据查,该基金产品所募集资金划至项目公司账户后大部分被管理人非法挪用,托管人以投资者授权的方式,通过民事追偿程序陆续向管理人追回投资者本金约万元,投资者本金仍有约万元没有兑付,投资者和托管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经过调解员团队从法、理、情的角度分别与纠纷双方协商,最终托管方分三次支付投资者未获赔本金万元,投资者将基于合同的全部权利让渡给托管人,便于托管人向管理人及融资方进行追偿。

就上述投服中心作为调解人,解决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存在三个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点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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