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私募圈深圳证监局公布辖区私募基金
睿扬私募圈——监管动态
深圳证监局公布辖区私募基金自查自纠最新情况通报▲▲▲深圳证监局网站11月24日消息,深圳证监局公布关于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自纠最新情况通报。年6月11日,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机构)下发《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结合前期阶段性通报及持续审核结果,现将截至年11月15日自查自纠最新情况通报如下。
整体情况方面,截至年11月15日,已有家私募机构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完整填报了自查自纠情况,占辖区私募机构的40.6%。另有家机构已填写自查自纠底稿但未上传自查报告等附件材料。
审核结果方面,经审查比对核实私募机构自查自纠填报信息以及深圳证监局监管掌握情况,以绿、黄、红三种颜色标识私募机构审核结果。第一类为绿色机构,即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整改的机构;第二类为黄色机构,即发现违规线索尚需核实整改,或自查材料不全无法判断的机构;第三类为红色机构,即发现违法线索,或截至年底仍无法联系、未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机构。审核发现,目前家已完成填报的私募机构中,有家绿色机构,家黄色机构,2家红色机构。对于存在黄色或红色情形的机构,深圳证监局将定向通过邮件等方式告知具体情况。
适时调整情况方面,深圳证监局将持续跟进问题自查整改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及时调整私募机构的分类。对于存在黄色或红色情形的机构,应主动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或补充自查自纠材料,在年底前上报且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调整为绿色机构。深圳证监局将分三次更新披露截至年11月底、12月中旬及12月底的自查自纠审核情况,12月底的审核情况将进一步披露私募机构分类情况。
深圳证监局指出,目前,尚有多家私募机构未在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完整填报自查自纠情况。对于截至年底仍无法联系、未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深圳证监局将纳入红色机构在12月底的自查自纠审核情况中予以通报,列为监管及处置重点对象,并函请行业协会采取暂停产品备案、列入异常经营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等措施。
附: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年第3期)睿扬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为更好服务基金领域客户,睿扬律师事务所组建了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睿扬私募基金法律服务中心由证券资本市场业务部牵头,整合所内各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而组建。该中心围绕私募基金行业提供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进一步提升睿扬所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水平。中心人员由睿扬北京、上海、济南、青岛、苏州五地办公室的非诉和民事、刑事诉讼专业律师构成,现在共有人员31人。中心能够为私募机构提供全产业链的法律服务,服务环节及内容包括:(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法律服务:基金管理机构的股权架构设计、公司选址和设立、高管人员配备、工商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各个环节。
(二)基金产品募集和备案环节法律服务:搭建基金架构、基金募集环节的法律文件制作、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募集合规运作、产品备案等个各个环节。
(三)基金投资活动环节法律服务:作为外聘专家参加投决会、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投资协议的起草和协议履行中的争议解决等。
(四)基金管理人的日常合规法律服务: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建设、法律文件制作、募集环节合规、系统填报、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和产品合规管理、投资者争议解决、投后管理环节的争议解决等。
(五)监管自查和现场检查:配合行业自律机构的要求开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自查,提出整改建议,指导撰写自查报告,指导客户配合地方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对客户的制度建设和日常合规提出建议。
(六)基金争议的非诉解决:投资者投诉、托管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基金与投资标的企业及其原股东的争议、基金份额转让环节的争议、基金清算和财产分配争议等。
(七)涉及基金争议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包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争议、基金与投资标的企业及其原股东的争议、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案件、代理参加投资标的企业的破产程序、基金投资者之间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就份额转让、基金清算、财产分配等事项发生的争议等。
(八)私募机构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涉及基金募集的刑事案件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证券违法案件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个人犯罪案件等。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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