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囊丨如何让基金管理人出局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处于关系之中,有关系就会有矛盾。有了矛盾,就要解决矛盾。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矛盾多是投资者不满意基金管理人,希望让基金管理人出局。但让基金管理人出局,有操作难度。

规则上,基金投资者是有权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更换基金管理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例如,对于合伙型基金,就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了法规规定之外,中基协的合同指引,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契约型基金为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目前,大多数的契约型基金合同都有上述条款。与《合伙企业法》不同的是,合伙人除名要求除了被除名合伙人的一致,但对于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何形成有效决议,是一致同意还是特定比例以上的同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取决于基金合同的约定。

解决了规则问题,接下来是操作的问题。实务操作难度非常大。难度大的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找齐投资者难。合伙型基金有工商登记,虽然也很难,但毕竟可以操作。契约型基金,究竟有多少投资人,如何联系到这些投资人,没有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如果没有“内应”配合,几乎没有可能;第二,找到了投资人,形成合意很难,有不同的想法,正常且可以理解;第三,基金管理人也不是束手待毙,基金管理人往往会设置一定的障碍来防止此情况的发生,最为粗暴的方式就是直接在合同里写明更换管理人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再往前推进一步,假设前面的工作全都完成了,接下来的事情,也不是那么容易。更换基金管理人不仅是让原有基金管理人出局,新的基金管理人也要马上接任。怎么样找到新任基金管理人,如何切分新旧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和责任,都是问题。再加上还要办理中基协的基金变更手续,由原有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新的基金管理人,倘若原有基金管理人不配合,好多事情都不好做。

既然解决起来那么难,就只能在事先做好预防了。比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规则和程序,再比如,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披露全部投资者信息并明确违约金等等。当然,找到靠谱的基金管理人、购买靠谱的基金产品,才是最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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