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吗请签收ADAC赛前急救包
ADAC
全/国/总/决/赛/辩/题/解/析
法律精神?
法律条文?
冲突之下,究竟如何抉择?
ADAC赛前急救包上线!
▼▼▼
IntroductionbyPeterLiu
当我们拿到辩题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是思考在什么时候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构成冲突?我们所能第一想到的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冲突的情况,即按照司法程序得到的结果不同于人民普遍接受的结果。举例子而言,在辛普森案之中,根据标准司法程序得出的判决结果辛普森与人民对于正义的诉求杀人违法天经地义相冲突。
因此我们最开始认为,在这个辩题下,正方与反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思路进行论证,即满足人民的正义观念与法律条文的明确性的意义之间的取舍。想到这一点,我们发现这样的思路下我们所能论证的并不是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的分歧,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精神之间的分歧。一个经典而具有说服力的例子是本杰明·里卡多的《论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指出的“侄子杀了叔叔,能不能获得遗产继承”一案列。侄子究竟能不能获得遗产的裁决,其实是超越了法律条文“第二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法定继承人缺席的情况下获得遗产继承”与法律精神“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之间的冲突,来到了法律精神“财产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因此,这条论证的道路注定是多舛而难以实现的。
接下来我们想到的讨论情况是实际法律条文不能实现法律精神的目标,甚至导向逆法律精神的结果。比如在印度,法律规定判定强奸罪必须要有受害人身上有物理伤痕。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下,只要不留下物理伤害,强奸罪就无法确立。所以这给了不法之徒通过威胁,经济制裁等手段绕过强奸罪的定罪,带来了可乘之机。因此,法律精神“减少性侵害”便无法得到伸张。这当然也是“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之间的冲突。然而当我们对于辩题的讨论范畴局限在这一方面下时,反方便会处于无话可讲的尴尬境地,因为没有任何法律精神支持的法律条文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而只取决于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的不过关。
在这两个思路都遇上死胡同的时候,ADAC的学术组感到十分困惑,难以提出对于辩题有价值的分析。
当我们更深入的思考问题的时候,感谢NSDA暑期营地提供的思路,提出一种新的观点。我们从中获得启发,认为这一问题的讨论焦点不在于立法机构的作为,而在于当一条法令被要求进行违宪审查时,联邦法院的大法官应采取何种原则的判断。
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冲突的中心是不再是文字意义上的条文和精神,而变成了在联邦法院上的违宪审查中不同对于宪法理解的思潮: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他们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和运用应该采取的态度的争论。
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在美国的国父们定立宪法时缺乏对未来的预见性,所以认为有很多基本的权利并没有得以明确地指出,但是法官不可以机械教条的运用这种态度,否则非常多的重要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所以,司法能动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斯蒂芬·布雷耶提出要用实体正当程序来保护未列明的正当权利。
司法克制主义认为法官应该避免成为立法者,即立法的相关权力应当交由国会与立法机关执行,在违宪审查时法官应该严格的。
遵循宪法的字面意思来加以裁决。明显不合时宜的法律应该有立法机关重新订立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规避。
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当中,这两股思潮在联邦法院的诸多案件中争执不下,各自造就了诸多的臭名昭著与流芳百世的案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四个案例将在本文中加以一定的讨论。
其一,司法能动主义的正面代表性案例是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奥伯格菲尔诉俄亥俄州(Obergefellvs.Hodges)。美国最高法院在年废除了只将异性之间的结合认可为婚姻的《捍卫婚姻法案》,奥伯格菲尔和阿瑟随后于当年在一个批准同性婚姻的州结婚。然而,阿瑟在3个月后因患有“渐冻人”症去世,由于俄亥俄州不承认同性婚姻,奥伯格菲尔无法将自己的名字写在爱人的死亡证明上。他就此对州政府发起诉讼,并一直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美国密歇根、肯塔基、俄亥俄和田纳西四州的法律将婚姻定义为男性和女性的结合,奥伯格菲尔和其他原告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法律非法。最高法院支持了奥伯格菲尔的要求。撰写这一裁决词的中间派法官肯尼迪表示,上述四个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针对被起诉的4个州做出的裁决自动适用于其他10个只允许异性结婚的州。此前在36个州合法的同性婚姻,一下子在美国全部50个州都变得合法。
其二,司法能动主义的反面代表性案例是Lochnervs.NY一案。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里,第14合同自由原则,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能动主义观念,在州法院中发展起来了。这种观念是,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自由的一部分,籍由实体正当程序的保护,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它主要被应用于雇佣关系。州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纽约州法院认为该法律伤害了合同自由,因此判决这项法案的失效。
其三,司法教条主义的正面代表性案例是WashingtonvsGlucksberg一案。也称“帮助自杀案”。美国华盛顿州的法律禁止医生帮助自杀,因而受到某些医生的起诉,理由是这项法律剥夺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为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自由。但联邦最高法院一致维持了这项法律的合宪性,并明确区别了“让”(let)一个人死亡和“使”(make)一个人死亡的本质区别。因此,尽管美国各州一般都不认为拒绝继续治疗构成法律在传统上禁止的自杀,但某些州仍然可以合宪地禁止帮助自杀行为。
其四,司法克制主义的反面代表性案例是《患者保护和平价医疗法案》,又称奥巴马医改。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提出的医疗改革法案,这项参众两院最终版本的医改法案将使美国政府在今后10年内投入亿美元,把万没有保险的美国民众纳入医保体系。在新法案下,美国医保覆盖率将从85%提升至95%,接近全民医保。德克萨斯州和其他19个州于年2月在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随着年的“减税和就业法”的通过,该法案取消了因没有健康保险而受到的税收减免从年1月1日开始,由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确定的构成ACA基础的个人任务的合宪性不再有效,因此整个ACA不再具有宪法性质。德克萨斯州地区法官奥康纳在年12月14日对原告作出了裁决,称“个人强制险不再被公认为是国会税收权力的行使,在州际商业条款之下,仍被判定为是不允许的。这意味着个人强制险是违宪的。”然后,他进一步推断,个人强制险是整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不可分割,导致宣布整个法律违宪。奥康纳法官关于可分割性的决定在ACA辩论期间指出了新的方向,其重点是授权在支持医疗保健市场中的重要性。虽然奥康纳认为法律违宪,但他没有宣布法律推翻了这一决定。
ADAC官方
我们欢迎每一个热爱辩论、怀有梦想的社团!
作者:ADAC学术组
文编:JellyZhang
排版:JacksonFang
AcademicDebateAssociationofChina
中国学术辩论联盟
报名通道,仍未关闭!
戳下方原文链接即可参与报名!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tradexfiles.com/hxsx/7661.html